我們都知道,地震是一種隨機性振動,有著難以把握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。地震發生后可能引起火災、毒氣污染、細菌污染、放射性污染、滑坡、泥石流、水災;沿海地區還可能遭受到海嘯的襲擊以及地震還容易引起環境污染、瘟疫流行等等一系列的次生災害。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,一些新的次生災害可能也會伴隨地震出現,如高層建筑玻璃破壞造成的玻璃雨,信息儲存系統破壞引起的稱為記憶毀壞等災害。所以建筑是否具有抗震性對于防止地震災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!
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981-2014
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011-2010
1.2.1抗震支吊架:
與建筑結構體牢固連接,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的抗震支撐設施。由錨固體、加固吊桿、抗震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。
抗震支吊架示意圖
1-長螺桿;2-設備或管道等;3-螺桿緊固件;4-C形槽鋼;5-快速抗震連接構件;6-抗震連接構件
1.2.2側向抗震支吊架:
斜撐與管道橫截面平行的抗震支吊架。
側向抗震支吊架示意圖
1-斜撐;2-抗震連接構件;3-錨固件;4-螺桿緊固件;5-承重吊桿;6-管道
1.2.3縱向抗震支吊架:
斜撐與管道橫截面垂直的抗震支吊架。
縱向抗震支吊架示意圖
1-斜撐;2-抗震連接構件;3-錨固件;4-螺桿緊固件;5-承重吊桿;6-管道
1.2.4門型抗震支吊架:
兩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橫梁、抗震斜撐組成的抗震支吊架。
門型側向抗震支吊架示意圖
1-結構體;2-長螺母;3-長螺桿;4-方墊片;5-槽鋼緊固件;6-膨脹螺栓;7-抗震連接構件;8-槽鋼;9-快速抗震連接構件
2.1.1防排煙風管、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(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981-2014,5.1.4條);此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
2.1.2重力大于1.8kN的空調機組、風機等設備不宜采用吊裝安裝,當必須采用吊裝時,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,且應設置抗震支吊架(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981-2014,5.1.5條第四款)。(此處1.8kN指機組及設備的動荷載)
2.1.3鍋爐房、制冷機房、熱交換站內的空調水系統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。多跟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于等于300mm的單根管道支吊架,宜采用門型抗震支吊架。(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981-2014,5.1.2條第四款)
室內給水、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等于 DN65的水平管道應設抗震支吊架(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981-2014,4.1.2條第三款)。
2.3.1內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/m的電纜梯架、電纜槽盒、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。
2.3.2當線路采用金屬導管、剛性塑料導管、電纜梯架或電纜槽盒敷設時,應使用剛性托架或支架固定,不宜使用吊架。當必須使用吊架時,應安裝橫向防晃吊架;
2.4.1內徑大于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,管道抗震支吊架的設置應符合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GB50981-2014第八章的規定;
2.4.2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內,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筑抗震要求,在適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 當立管的長度大于 60m,小于 120m時,應至少設置 1處抗震支承;
2. 當立管的長度大于 120m,應至少設置2處抗震支撐,且應在抗震支承之間的中間部位采取吸收伸縮變形的措施。
3. 水平管的個水平管固定件應按建筑物抗震等級進行抗震設計。
式中:l ── 水平管線側向及縱向抗震支吊架間距(m);
l0 ── 抗震支吊架的間距(m),可按表 3.1.1的規定確定;
αEk── 水平地震力綜合系數,該系數小于 1.0時按 1.0取值;
γ ──非結構構件功能系數,按表 3.1.2條執行;
η ──非結構構件類別系數,按表 3.1.2條執行;
ξ1──狀態系數;對支承點低于質心的任何設備和柔性體系宜取 2.0,其余情況可取 1.0;
ξ2──位置系數,建筑的頂點宜取 2.0,底部宜取 1.0,沿高度線性分布;
αmax── 地震影響系數值;按表 3.1.3條中多遇地震的規定采用;
k ── 抗震斜撐角度調整系數。當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為 1.00時,調整系數取 1.00;當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小于或等于 1.50時,調整系數取 1.67;當斜撐垂直長度與水平長度比小于或等于2.00時,調整系數取 2.33。
表3.1.1 抗震支吊架的間距
| 管道類別 | 抗震支吊架間距(m) | ||
| 側向 | 縱向 | ||
| 給水、熱水及消防管道 | 新建工程剛性連接金屬管道 | 12.0 | 24.0 |
| 新建工程柔性連接金屬管道;非金屬管道及復合管道 | 6.0 | 12.0 | |
| 燃氣、熱力管道 | 新建燃油、燃氣、氣體、真空管、壓縮空氣管道、蒸汽管、高溫熱水管及其他有害氣體管道 | 6.0 | 12.0 |
| 通風及排煙管道 | 新建工程普通剛性材質風管 | 9.0 | 18.0 |
| 新建工程普通非金屬材質風管 | 4.5 | 9.0 | |
| 電線套管及電纜梯架、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 | 新建工程剛性材質電線套管、電纜梯架、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 | 12.0 | 24.0 |
| 新建工程非金屬材質電線套管、電纜梯架、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 | 6.0 | 12.0 | |
表3.1.2 建筑機電設備構件的類別系數和功能系數
| 構件、部件所屬系統 | 類別系數 | 功能系數 | ||
| 甲類建筑 | 乙類建筑 | 丙類建筑 | ||
| 消防系統、燃氣及其他氣體系統;應急電源的主控系統、發電機、冷凍機等 | 1.0 | 2.0 | 1.4 | 1.4 |
| 電梯的支承結構、導軌、支架、轎廂導向構件等 | 1.0 | 1.4 | 1.0 | 1.0 |
| 懸掛式或搖擺式燈具,給排水管道、通風空調管道及電纜橋架 | 0.9 | 1.4 | 1.0 | 0.6 |
| 其他燈具 | 0.6 | 1.4 | 1.0 | 0.6 |
| 柜式設備支座 | 0.6 | 1.4 | 1.0 | 0.6 |
| 水箱、冷卻塔支座 | 1.2 | 1.4 | 1.0 | 1.0 |
| 鍋爐、壓力容器支座 | 1.0 | 1.4 | 1.0 | 1.0 |
| 公用天線支座 | 1.2 | 1.4 | 1.0 | 1.0 |
表3.1.3 水平地震影響系數值
| 地震影響 | 6度 | 7度 | 8度 | 9度 |
| 多遇地震 | 0.04 | 0.08(0.12) | 0.16(0.24) | 0.32 |
| 罕遇地震 | 0.28 | 0.50(0.72) | 0.90(1.20) | 1.40 |
1-抗震支吊架;
例如:剛性連接金屬管道長為 24m,側向抗震支吊架間距 12m。首先于兩端加設側向支撐,再依次按 12m設置側向支撐(見下圖)。
1-抗震支吊架;
例如:剛性連接金屬管道長為 36m,按 24m的間距依次設置縱向支撐,直至所有支撐間距均滿足要求(見下圖)。
1-抗震支吊架;2-縱向抗震支吊架;
例如:縱向抗震支吊架間距 24m,側向抗震支吊架間距 12m,則雙向抗震支吊架距下一縱向抗震支吊架間距為:(24+12)/2+0.6=18.60m。
1-側向抗震支吊架;2-抗震支吊架;3-縱向抗震支吊架
1-側向抗震支吊架;2-柔性連接;3-地面設備;4-抗震支吊架;
僅在防排煙風管、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設備上設置抗震支吊架(強條,必須執行);設置間距根據本意見3.1.1條進行計算,結合現場實際情況,k值取1.0(此處防排煙風管、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設備均應單獨設置抗震支吊架,不與其他管線合用聯合支吊架)。
在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(如火災、有害氣體泄漏等)中,需投入使用的管道及設備均需設置抗震支吊架:
1. 防排煙風管、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設備(強條,必須執行);
2. 管徑大于等于DN65的消防給水管;
3. 與消防有關的內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/m的電纜梯架、電纜槽盒、母線槽(此處建議400mm及以下的橋架不考慮設置抗震支吊架);
4. 內徑大于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;
5.抗震支吊架的設置間距根據本意見3.1.1條進行計算。
嚴格按照本意見第二、三條執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