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上護筒:護筒高度宜高出地面0.3M或水面1.0~2.0M。當鉆孔內有承壓水時,應高于穩定后的承壓水位2.0M以上。若承壓水位不穩定或穩定后承壓水位高出地下水位很多,應先做試樁,鑒定在此類地區采用鉆孔灌注樁基的可行性。當處于潮水影響地區時,應高于施工水位1.5~2.0M,并應采用穩定護筒內水頭的措施。
護筒埋置深度應根據設計要求或樁位的水文地質情況確定,在粘土中不小于1.0m,沙土中不宜小于1.5m,一般情況埋置深度宜為2~4M,特殊情況應加深以保證鉆孔和灌注混凝土的順利進。有沖刷影響的河床,應沉人局部沖刷線以下不小于1.0~1.5M。受水位漲落影響或水下施工的鉆孔灌注樁,護筒高度應加高加深,必要時應打入不透水層 [2] 。護筒連接處要求筒內無突出物,應耐拉、壓,不漏水。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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